確認訴外人之遺產數額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調字,108年度,117號
CYEV,108,朴簡調,117,2019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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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調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沈弘智 
      沈怡蘋 
      沈姿岑 
      陳淑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弘智等間聲請確認訴外人之遺產數額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等繼承被繼承人沈寶 財之遺產範圍,俾益後續就遺產進行法律程序等語。核其法 律關係性質上屬確認之訴,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 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然不能調解,應逕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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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