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調字,108年度,105號
CYEV,108,朴簡調,105,2019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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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調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和相對人吳秀絨等2 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該在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正相對人林**的真實姓名,超過期限不補正,就駁回聲請人的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應該記載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或居所。這是當事人書狀必 須具備的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書狀內沒有記載相對人蔡禮行以外其 他2 名相對人的姓名,欠缺前述應該具備的程式。而且,聲 請人既然沒有記載前述事項,本院也無從通知各該相對人到 場調解,本件也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因其他 情事不能調解的情形。為此,本院已經調取本件調解相關土 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等文件,而聲請人在本院轄區設有嘉 義分行,只須委由分行人員前來閱卷,就可知悉相對人姓名 ,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在收 受本裁定後14日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超過期限不補正,就 駁回聲請人的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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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