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08年度,107號
CYEV,108,朴簡,107,2019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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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107號
原   告 施羽眉 

被   告 林勇傑 
      林榮宗 

      林豊財 

      林豊益 
      林德勝 
      林俊克 
      林榮志 
      林勇振 
      林山明 
      施金輝 
      林國禎 
      林國川 
      林國義 
      林晁弘 
      林易賜 
      林金德 
      林國南 
      林照文 
      林昭賢 
      陳玉治(即施天來之繼承人)

      陳顯宗(即施天來之繼承人)

      陳黃素珠(即施天來之繼承人)

      陳信彰(即施天來之繼承人)

      陳信全(即施天來之繼承人)

      陳玲慧(即施天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繳納測量費用新臺幣8,15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前經本院函請嘉義縣水上地 政事務所實施測量,尚須補繳測量費用新臺幣(下同)8,15 0 元,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8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繳納測量費用8,150 元 ,該裁定於108 年7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原告迄今仍未繳納,爰依前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繳納測量費用8,150 元。如被告亦不墊支,本件即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又自前開 合意停止時起,若兩造於四個月內均未預納或墊支,則本件 訴訟即視為撤回,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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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