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朴小字第16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謝金芮(原名:謝婉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在民國108 年7 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28,619元,及㈠從民國94年12月9 日起到95年1 月13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8.25 計算的利息、㈡從民國95年1 月14日起到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20計算的利息、㈢從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在民國94年1 月12日和萬泰商業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 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利 率以年息百分之18.25 計算,如果延滯清償,期間利息則按 年息百分之20計算。但是被告從95年1 月14日就沒有依照約 定清償,還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8,619元及如主文所示 的利息沒有清償,並且已經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而萬泰商業銀行把本件債權讓給原告,並且已經依法公 告。因為被告一直都沒有清償本件債權,原告不得不起訴請 求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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