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08年度,341號
CYEV,108,嘉簡調,341,2019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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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調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賴承漢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蘇珮云間代位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具體表明被告應給付原告若干
元),並說明請求被告給付之各項請求金額之項目明細、金額為
何?並提出相關費用收據。並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易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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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