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143號
原 告 袁舜勇
李淑芬
袁琮信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被 告 嘉義市政府
設嘉義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複 代 理人 蔡昀圻 住嘉義市○○○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d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