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調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傅怡帆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不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參酌本院卷內之汽車車籍查詢資料及戶籍資料,以訴狀表明
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
二、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三、本件得由原告起訴請求訴外人信泰加油站有限公司加油槍維
修費用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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