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108年度,543號
CYEV,108,嘉小調,543,2019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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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調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傅怡帆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不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參酌本院卷內之汽車車籍查詢資料及戶籍資料,以訴狀表明
  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
二、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三、本件得由原告起訴請求訴外人信泰加油站有限公司加油槍維
  修費用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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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泰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