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公共基金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8年度,993號
CYEV,108,嘉小,993,2019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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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993號
原   告 晴空樹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方興華 
訴訟代理人 湯汝福 
被   告 鄒建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共基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195元及自108 年7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註: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一起訴狀及審理筆錄 所載。
(二)、本件原告請求未受償金額36,195元之計算式如附件二管理 費計算方式表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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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