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原簡字第10號原 告 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杜力泉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被 告 蔡易叡 莊力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d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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