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朴簡字第1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周侑增
被 告 柳文淙
柳曾隨
柳文賢
沈柳麗媚
黃柳麗月
陳柳麗淑
柳麗芳
陳勝龍
陳國宏
陳宜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 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 條第1 項第2 、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對於共同 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 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又遺產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 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 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於當事人之 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10 號判決意旨參 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柳阿然全體
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 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公同共有關係而需對共有人為 權利之主張,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應將柳阿然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方屬當事人適格。查柳阿 然於98年1 月21日死亡,遺有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原 告前僅對被告柳文淙、柳**、柳**提起訴訟,另於107 年10 月31日具狀追加柳曾隨、柳文賢、沈柳麗媚、黃柳麗月、陳 柳麗淑、柳麗芳、陳勝龍、陳國宏、陳宜櫻為被告(本院卷 第225 頁),係屬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 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自應准許。另原告起訴聲明原 為:(一)被告柳文淙、柳**、柳**應就系爭遺產,於98年 1 月21日所為之分割協議及於98年3 月10日就系爭遺產所為 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二)被告柳**、柳**應將 系爭遺產於98年3 月10日向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以98年朴 登普字第017100號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嗣經變更聲 明為:(一)被告柳文淙、柳曾隨、柳文賢、沈柳麗媚、黃 柳麗月、陳柳麗淑、柳麗芳、陳勝龍、陳國宏、陳宜櫻就被 繼承人柳阿然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於98年3月3日 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於98年3 月10日所為之分割繼承 登記行為應予撤銷。(二)被告柳曾隨應將附表一所示之土 地,於98年3 月1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由嘉義縣朴子地政 事務所以收件字號98年朴登普字第017100號所為之分割繼承 登記予以塗銷。(三)被告柳文賢應將附表二所示之土地, 於98年3 月1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由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 所以收件字號98年朴登普字第017100號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 予以塗銷。核其變更聲明請求之基礎事實與起訴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亦應准許。
二、被告柳文淙、柳曾隨、沈柳麗媚、黃柳麗月、陳柳麗淑、柳 麗芳、陳勝龍、陳國宏、陳宜櫻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被告柳文賢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柳文淙對原告負有債務59,161元及其利息與 違約金,且原告對其已取得鈞院核發之106 年度司執字第00 000 號債權憑證。原告積極向被告柳文淙催討但未獲清償, 嗣經原告調查發現附表一、二之不動產(系爭不動產)原為 柳阿然所有,柳阿然死亡後被告柳文淙為其繼承人之一,且 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系爭不動產應由柳阿然之繼承人辦 理繼承登記而為公同共有,惟被告柳文淙並未辦理繼承登記
,反將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被告柳文賢、柳曾隨所有。被告柳文淙明知積欠原告款項未 清償,利用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方式以逃避債務,且其 於移轉後並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務,顯見被告間無償移轉 所有權行為已損害原告債權,爰依民法第244 條第1 、4 項 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前開無償行為及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登記行為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柳文淙、柳曾隨、柳 文賢、沈柳麗媚、黃柳麗月、陳柳麗淑、柳麗芳、陳勝龍、 陳國宏、陳宜櫻就被繼承人柳阿然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不 動產,於98年3 月3 日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於98年3 月10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二)被告柳曾隨應將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於98年3 月10日 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由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以收件字號98 年朴登普字第017100號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三 )被告柳文賢應將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於98年3 月10日以分 割繼承為原因,由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以收件字號98年朴 登普字第017100號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柳文賢則以:對於原告所提出之訴狀均未審閱等語。(二)被告柳文淙、柳曾隨、沈柳麗媚、黃柳麗月、陳柳麗淑、 柳麗芳、陳勝龍、陳國宏、陳宜櫻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 年 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民法第244 條 第1 項、第245 條分別定有明定。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 ,其期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 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 之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231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10人間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分割繼承登記 之行為日期分別為98年3 月3 日及同年月10日,此有原告提 出卷附系爭不動產之土地謄本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嘉義縣朴子 地政事務所107 年9 月25日朴地登字第1070006650號函附土 地登記申請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印鑑證明、 等件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閱屬實。惟本件原告主張其於10 7 年2 月14日收受本院家事庭回函表示查無被告柳文淙聲明 拋棄繼承一事,始知悉被告間遺產分割之情事等節,嗣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系爭不動產之地政電子謄本調閱紀錄資料,查 知原告於104 年1 月22日調取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土地之電 子登記謄本等情,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
107 年9 月26日數府三字第1070001940號函文可稽(見本院 卷第203 頁至第205 頁)。而原告卻遲於107 年6 月25日向 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有起訴狀之收文戳章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7 頁),應認已逾1 年除斥期間。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件撤銷權之行使已逾除斥期間,其起訴請 求撤銷被告間於98年3 月10日所為之分割協議暨該分割協議 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被告柳曾隨、柳文 賢應就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一:
┌───┬─────────────┬────┐
│編號 │ 名 稱 │權利範圍│
├───┼─────────────┼────┤
│ 1 │嘉義縣東石鄉溪子下段溪子下│ 3/32 │
│ │小段1地號土地 │ │
├───┼─────────────┼────┤
│ 2 │同上小段414 地號土地 │ 全部 │
├───┼─────────────┼────┤
│ 3 │同上小段444 地號土地 │ 1/3 │
├───┼─────────────┼────┤
│ 4 │嘉義縣東石鄉溪子下段福安小│ 19/920 │
│ │段491地號土地 │ │
├───┼─────────────┼────┤
│ 5 │同上小段493 地號土地 │ 19/920 │
├───┼─────────────┼────┤
│ 6 │同上小段542地號土地 │ 11/288 │
├───┼─────────────┼────┤
│ 7 │同上小段543地號土地 │ 11/288 │
├───┼─────────────┼────┤
│ 8 │同上小段551地號土地 │ 1/24 │
├───┼─────────────┼────┤
│ 9 │同上小段545地號土地 │ 11/288 │
├───┼─────────────┼────┤
│ 10 │同上小段546地號土地 │ 1/24 │
├───┼─────────────┼────┤
│ 11 │同上小段548地號土地 │ 1/8 │
├───┼─────────────┼────┤
│ 12 │同上小段10地號土地 │ 全部 │
├───┼─────────────┼────┤
│ 13 │門牌號碼:嘉義縣東石鄉溪下│ 全部 │
│ │村1-6 號房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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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N0-0000-0000- 福特六和-970│ 全部 │
│ │汽車乙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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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現金2 萬元 │ 全部 │
│ │(原告附表誤植為2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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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 名 稱 │權利範圍│
├───┼─────────────┼────┤
│ 1 │嘉義縣東石鄉溪子下段溪子下│ 3/32 │
│ │小段1地號土地 │ │
├───┼─────────────┼────┤
│ 2 │同上小段444地號土地 │ 1/3 │
├───┼─────────────┼────┤
│ 3 │嘉義縣東石鄉溪子下段福安小│ 19/920 │
│ │段491 地號土地 │ │
├───┼─────────────┼────┤
│ 4 │同上小段542地號土地 │ 11/288 │
├───┼─────────────┼────┤
│ 5 │同上小段543地號土地 │ 11/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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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同上小段545地號土地 │ 11/288 │
├───┼─────────────┼────┤
│ 7 │同上小段546地號土地 │ 1/24 │
├───┼─────────────┼────┤
│ 8 │同上小段548地號土地 │ 1/8 │
├───┼─────────────┼────┤
│ 9 │同上小段551地號土地 │ 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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