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8年度,248號
OLEV,108,員補,248,2019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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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248號
原   告 蕭國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端輝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陳端輝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
  承,如有,應陳報次順位繼承人。
二、追加被告陳端輝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被告姓名、正確
  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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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