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調字,108年度,64號
OLEV,108,員簡調,64,2019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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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調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仇肇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偷海等人間請求請求代位分
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被告陳偷海已死亡,原告應查明陳偷海之全體繼承人,
  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應提出陳偷海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有無拋棄繼承之資料,並追加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二、提出本件全體被告之被繼承人陳欲生之繼承系統表(需足以
  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並檢附陳欲生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陳柏鑑、陳秀美、羅陳秀卿陳世勳、陳再發、陳宗筆
  、陳南光分別因登記原因為繼承或分割繼承而取得本件系爭
  土地(登記次序0125至0131),應查報其等之被繼承人分別
  為何人?應有部分比例各為何?前開相對人因而繼承取得之
  應有部分比例各為何?
四、查報本件各繼承人每人應有部分之具體比例(依配偶、血親
  或輩份等關係及依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
  1141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並更正訴之聲明。
五、確認原告起訴狀編號11與編號37之被告陳南光是否為同一人
  ?如是,應更正之。
六、起訴狀誤載被告陳名束之姓名、陳俐朱黃陳明、林金平、
  林棋然林樵樟、黃玉香黃吟媚黃敬嘉之地址,及被告
  高黃玉娥已改名為黃郁綾,聲請人應更正之。
七、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
  為被告、更正被告姓名及其正確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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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