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218號
原 告 瑞辰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娟
訴訟代理人 楊錦昌
被 告 阮氏香(NGUYEN THI HUO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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