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司調字,108年度,305號
OLEV,108,員司調,305,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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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司調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云源等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潘秀杏應將彰化縣○○鄉 ○○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57建號建物,於民國(下 同)105年6月3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變更登記為 相對人蕭云源潘秀杏蕭如玲公同共有等語。經查,本院 於108年6月11日依職權函詢相對人等到庭調解意願,迄均未 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顯無成立 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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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