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字員
洪珮琪
洪雅雯
洪育袖(原名:洪莉婷)
洪東宥
洪存希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傅晏緹
洪聖翔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俞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
6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壹仟參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