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8年度,54號
NTEV,108,投簡,54,2019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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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簡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字員 
      洪珮琪 
      洪雅雯 
      洪育袖(原名:洪莉婷)

      洪東宥 
      洪存希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傅晏緹 
      洪聖翔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俞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
6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壹仟參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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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