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埔簡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宴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珮宇等間請求清償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8 年6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捌仟肆佰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