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244號
原 告 曾俊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協昌即立晟貨運行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陳協昌即立晟貨運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又
獨資商號無當事人能力,如立晟貨運行係獨資,應補正負責
人,並提出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規定減徵1/2後為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
等)、原告受僱被告之工作地點(記明地址),及供本件訴
訟釋明用之事證(如原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上開書狀及
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予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