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調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原告應速來本院閱卷(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並於本裁定送達14
日內,以訴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駁回起訴:
一、提出已列被繼承人詹正雄之整體遺產為分割對象之起訴狀,
並依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9,878元【計算式:遺產總價額
新臺幣(下同)5,249,150元×被代位人詹添量之應繼分1/7
=749,8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已繳
之裁判費1,330元,尚應補繳6,820元,請於本裁定送達後14
日內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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