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小調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昇旺工程行即黃旗旺間給付扣
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即被告昇旺工程行即黃旗旺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
證及黃旗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供訴外人黃柏蒼(Z000000000號)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投保資料,並依據上開投保資料,計算相對人即被告昇旺
工程行即黃旗旺應移轉黃柏蒼之薪資總額為若干(含計算式
,並請一併考量移轉命令生效及勞保投保、退保時點)。
三、請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