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820號
原 告 海鷗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清
上列原告與莊旺枝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表明被告住所,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此參諸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 規定即明,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若起訴程式欠缺且逾期未 補正,訴之提起即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二、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表明被告之住、居所,於法尚有未合 ,爰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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