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8年度,1013號
NHEV,108,湖小,1013,2019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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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013號
原   告 人情味小鎮B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廖碧綠 
被   告 陳居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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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