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之徵收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他字,108年度,26號
NHEV,108,湖他,26,2019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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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他字第26號
被   告 晶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有容 
上列被告與原告陳美貝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參拾伍元。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 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 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亦有明定。二、經查,原告陳美貝對被告所提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107 年 度湖勞簡字第91號),原告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35 元,而暫免繳1,73 5 元,嗣經第一審判決原告勝訴確定,其訴訟費用3,970 元 應由被告負擔等情,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查明確認。是 原告先前暫免繳之裁判費1,735 元,本院應向負擔該費用之 被告徵收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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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