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287號
原 告 廖國瑋
被 告 WARNI(印尼籍)
上列原告與被告「WARNI」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 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第436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23亦有明文。二、經查,原告本件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雖一併以「WARNI 」為被告,然未提出「WARNI 」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 、住址等)、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以特定「 WARNI 」為何人之資料,致本院難以確定「WARNI 」之當事 人能力及住居所,更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先經本院函詢內 政部移民署回覆查無此人,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7日 當庭限原告於5 日內補正「WARNI 」之護照號碼、正確姓名 、出生年月日等年籍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訴訟 。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對「WARNI 」之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尹 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