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啓新社福會
法定代理人 黃清結
相 對 人 李邱波妹
李美雪
李建儀
李建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
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號欄內關於「108 年度壢小字第625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度壢小聲字第4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9 條,上開 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