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8年度,1016號
CLEV,108,壢小,1016,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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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1016號
原   告 洪志勳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被   告 楊賢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6年間設立揚亞資電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揚亞資電公司),並擔任董事長。揚亞資電公司前於10 2 年間於中國大陸因故爭訟在案,原告復委託被告前往上海 、北京了解上開爭訟案,並交付出差費100,000 元予被告。 詎被告並未為原告解決上開爭訟案,反係與其女友會面,是 被告受領上開100,000 元之金額與兩造約定之給付目的不合 ,被告受有上開利益自屬無法律上原因,爰依不當得利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 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否認原告有交付100,000 元之事實;當時伊陪原 告至大陸了解上開爭訟案,該趟旅程部分費用由原告支出、 部分由被告支出,兩造並未論及如何分擔旅費,嗣因原告前 積欠被告165,000 元未還,被告遂對原告提訴經勝訴確定後 ,原告復突然稱165,000 元需扣除差旅費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有於102 年間前往中國大陸等情,為被告所不 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復主張其有交付100,000 元予被告,被告未依給付目的 完成委任事項,是其受領上開金額屬無法律上原因等情,為 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㈠原告 有無交付100,000 元予被告?㈡如有,被告受領上開金額是 否具有法律上原因?
㈠原告有無交付100,000 元予被告?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項有所明文。又按主張不當得利請求 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 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 損害。如受利益人係因其給付而得利時,所謂無法律上之原



因,即指其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故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 權存在之當事人,自應舉證證明其欠缺給付之目的,始符舉 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19號、99年 度台上字第1009號等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其有給付10 0,000 元予被告,被告受有不當得利之情,為被告所否認, 依前開意旨,原告自應就上開事實負舉證責任。 ⒉原告就上開主張,固據其提出兩造簡訊內容為證(見本院卷 第12頁)。查,被告固不否認有傳訊如簡訊內容「差旅費要 扣多少你扣其餘你匯給我」,然辯稱:原告遲未返還借款16 5,000 元予伊,伊遂對原告提訴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1583號判決勝訴確定,嗣原告仍未返還該筆債務 ,原告復而來電表示165,000 元應扣除當初去大陸之差旅費 ,伊為了要拿回165,000 元才為上開回覆,但原告遲遲未返 還,伊便不同意要扣除差旅費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有 上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參,原告對被告上開所陳亦未爭執, 是被告所陳「扣除差旅費」等語至多僅得證明兩造間因前開 爭訟款項之催討而爭論不休,尚難逕認原告有交付100,000 元之事實。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自難認 原告主張交付100,000 元之情為真實。
㈡如有,被告受領上開金額是否具有法律上原因? 原告未得證明其有交付100,000 元款項之事實,已如前述, 本院自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受有利益且不具法律上原因之情事 ,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 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 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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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揚亞資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