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司調字,108年度,231號
CLEV,108,壢司調,231,2019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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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調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阿童等間因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阿童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清償 ,嗣聲請人查知相對人李阿童之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桃園 市○○區○○段00地號土地暨同段27建號建物(下略稱系爭 不動產)、觀音區上大段1470地號土地,而相對人李阿童應 為上開遺產繼承人,惟因其恐遭聲請人追索,乃將上開遺產 登記於相對人李許清秀名下。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 條規 定聲請撤銷,並請求塗銷相對人等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並 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李阿童、李許清秀等繼承人公同共有,為 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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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