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小字,108年度,311號
CLEV,108,壢保險小,311,2019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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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1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智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8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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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