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7年度,54號
CLEV,107,壢簡,54,2019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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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54號
原   告 楠堃建設有限公司(原名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徐立晟律師
被   告 彭秀雄 
      林信吉 
      林奇峯 
      林洪洲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林正雄 
被   告 劉林秀玉
      王林秀美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瑞連 
被   告 彭及智 
      彭佳宏 

      彭淑萍 
      彭淑蓉 

      彭巧俐 

      彭傅滿妹
      彭國華 
      彭淑敏 
      彭淑芳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彭淑琴 
被   告 彭詠瑜 
      彭陳明喜
      彭筱惠 
      彭就豪(原名彭宗晟)

兼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美雲 
      彭筱媛 
      彭勝輝 
      彭勝賢 
      彭梓翔 
      彭思憓 
      彭淑娟 

      曾寶榮 
      曾惠芳 
      曾惠蘭 
      曾惠華 
      曾惠芬 
      曾惠娟 
      施麗子 

      施麗雲 
      彭武增 

      彭金蓮 
      彭惠美 
      彭美珠 

      彭武活 

      彭武照 
      彭武相 
      楊依樺彭美蘭之承受訴訟人)

      彭介芃 

      彭梓尼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8 月1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應由楊依樺為被告彭美蘭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 開言詞辯論。
二、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 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8 條規定甚明。查本件原告於民國 106 年1 月11日起訴,被告彭美蘭於108 年3 月8 日死亡, 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及被告彭美蘭戶籍資料(除戶全 部)在卷可稽(見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11 號卷第2 頁,本 院卷三第133 頁),其繼承人及原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經查,楊振雄楊玉媛楊依樺、楊振玲為該被告彭美蘭 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惟楊振雄楊玉媛、楊振玲均拋棄繼承 ,此有上開繼承人戶籍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院平家軒 一108 年度司繼字第304 號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三第134 至137 頁、第214 頁),揆諸前揭說明,爰由本 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楊依樺為被告彭美蘭之承受訴訟人,並續 行本件訴訟。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4日內,依前揭承受訴訟之結果,更正 就被繼承人彭武鉅所遺遺產辦理繼承登記訴之聲明,追加被 告楊依樺就被繼承人彭美蘭所遺遺產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 並依正確當事人資料更正附表,以書狀方式陳報本院,並將 繕本送達對造。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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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楠堃建設有限公司(原名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楠堃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