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牌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882號
SJEV,108,重簡,882,20190716,4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882號
原   告 慶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村澤 


被   告 何朝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牌等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叁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27日以其所有營 業小客車一輛,加入靠行原告公司營業,由原告領用汽車行 車執照1張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牌照2面(以下 簡稱系爭牌照),交予被告使用,並簽定新北市計程車客運 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約定被告應按月給付並繳納管 理服務費及各項牌照稅、燃料稅等稅款及違約罰款,並應按 時於年度檢驗車輛,且約定當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被告應 將行車執照及號牌二面交予原告向監理單位機關辦理繳銷。 。詎被告自107年12月27日簽約後即未按約定繳交違規罰鍰 及每月行政管理費等,合計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 元。為此,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系 爭契約經後,被告即應返還系爭牌照2面及行車執照1枚,並 給付原告3,000元等事實,業據提出掛號回執、新領牌照登 記書、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切結書、存證信函等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按兩造間系爭契約書之法律關係,既經原告依約終止,則原 告本於契約終止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牌照2面 及行車執照1枚,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費用,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品媛

1/1頁


參考資料
慶隆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