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573號
SJEV,108,重簡,573,2019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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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573號
 
原   告 余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被   告 葉佳莉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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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