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255號
原 告 LAM HOAI NAM(中文姓名:林懷南)
被 告 龍成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天龍
被 告 安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惠燕
訴訟代理人 吳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4,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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