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1255號
SJEV,108,重簡,1255,2019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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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255號
原   告 LAM HOAI NAM(中文姓名:林懷南)

被   告 龍成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天龍 


被   告 安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惠燕 


訴訟代理人 吳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4,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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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成玻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