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1108號
SJEV,108,重簡,1108,2019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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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108號
原   告 陳文生 

被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 第2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基於兩造間之勞動契約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 ,且被告之主營業所係在新竹市○區○○路○段000巷0號, 已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在卷,並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佐,原 告並未提出證據以證明本件兩造有債務履行地之約定且在本 院轄區,縱原告工作地點為五股區,亦不足以推知兩造就債 務履行地已有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即無民事訴訟法 第12條規定之適用,依同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 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就本事件並 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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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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