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1046號
原 告 蔡宥絹
兼訴訟代理人 陳佳慧
被 告 吳文漢即一刀流惡魔果實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蔡宥絹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陳佳慧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1月16日分別向原告蔡宥絹 、陳佳慧依序借款50,000元、10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並約定於108年5月15日清償。詎被告屆期未依約 清償,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簡 訊內容、匯款紀錄及借據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 項所示,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