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006號
原 告 黃文生
原 告 侯雅云
被 告 陳群仁
被 告 楊云豪
被 告 黃秉森(原名黃韋翔)
被 告 魯少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