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救字,108年度,23號
SJEV,108,重救,23,201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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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葉育瑋
代 理 人 林光彥律師
相 對 人 林秀穗即佳欣護理之家


代 理 人 蔡鎮隆律師
相 對 人 佳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薏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8年度重
勞簡字第3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本院108年度重勞簡字第33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聲請扶助,經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 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會審查表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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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