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8年度,2064號
SJEV,108,重小,2064,2019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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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206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方凱霖 
      莊秀妹即方莊秀妹

      方韻馨 
      方韻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方韻馨方韻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方明祥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方凱霖莊秀妹即方莊秀妹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方韻馨方韻雯於繼承被繼承人方明翔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方凱霖莊秀妹即方莊秀妹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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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