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回收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8年度,1191號
SJEV,108,重小,1191,20190712,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1191號
原   告 何怡瑩
被   告 秦堃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回收金事件,於民國108年6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5年7月初向被告任職之誠隆汽車 股份有限公司購買新車,被告以該公司業代身分至原告新竹 住家與原告簽訂車輛買賣契約,因當時原告仍有舊車即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欲向政府申 請舊換新方案以獲得回收獎勵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 因申請程序包含將系爭車輛報廢,原告則表示打算於交車當 日將系爭車輛從新竹開往臺北,並開新車回新竹,因無法再 將系爭車輛開回新竹自行報廢,遂於同年月16日委託被告直 接在臺北對於系爭車輛辦理報廢事宜,並於報廢後代為領取 回收業者即訴外人仲亮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仲亮公司)給付 之舊車廢鐵回收金9,000元。詎被告於同年月18日報廢事宜 完成後,竟未將該筆廢鐵回收金給付原告,經屢次催討,仍 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行政院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 管制聯單、仲亮公司帳目資料及兩造間簡訊內容等為證。被 告則對於原告主張其受原告委託進行系爭車輛報廢事宜並代 領取廢鐵回收金等情均不加爭執,惟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並辯稱:被告於105年7月中旬交付新車予原告當天,原告 曾詢問系爭車輛廢鐵回收之價格,被告當時告知回收金有一 定範圍內之金額約6、7千元至1萬元間,原告表示為了省去 往返新竹與台北間或匯款之麻煩,遂詢問被告可否依照車行 報價結果代墊廢鐵回收金給原告,之後再由被告直接取得回 收廠給付之回收金,如果實際回收金價格高於代墊金額,就 當作被告幫忙原告省去麻煩之補貼,於是被告當天就先代墊 回收金給原告,當時係交給原告1疊千元現金(記憶中約7元 至1萬元),並表示會儘快處理系爭車輛報廢事宜,至於實 際報廢的回金收是多少,因時間久遠已不復記憶,在閱卷時 才知道實際金額為9,000元。詎料,於107年12月初,被告竟



無故收到原告之簡訊催討回收金,惟被告已回稱回收金已由 被告代墊之上情等語。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辯系爭車輛 實際報廢的回金收是多少,因時間久遠已不復記憶,惟其在 閱卷後不爭執實際金額為9,000元,足堪認定系爭車輛交付 仲亮公司回收時,可得之廢鐵回收金為9,000元,而被告亦 不爭執此回收金本應交付原告取得,其雖另辯稱已先代墊回 收金給原告,當時係交給原告1疊千元現金(記憶中約7元至 1萬元),之後再由被告直接取得回收廠給付之回收金,如 果實際回收金價格高於代墊金額,就當作被告幫忙原告省去 麻煩之補貼等情,惟此為原告所否認,依前開規定,即應由 被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關於此點,被告固 提出其與原告間及原告與被告配偶間於107年12月間之簡訊 內容為佐證,然觀諸該等簡訊內容只能證明兩造間及原告與 被告配間對於本件報廢回收金所生爭執之交涉過程,尚不足 以證明被告於交付新車予原告之同時,確實已先代墊系爭車 輛報廢回收金於原告,是以被告所辯上情,難為有利於被告 之認定。
三、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 交付於委任人,民法第5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 述上情,應認原告係委託被告就系爭車輛進行報廢事宜,並 由被告代為領取廢鐵回收金,被告即負有將廢鐵回收金9,00 0元交付原告之義務,然被告迄未證明已交付該筆款項,則 原告據以請求被告交付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廢鐵回收金 9,000元,洵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00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8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訴之被 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1/1頁


參考資料
仲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