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簡字第31號
原 告 周國棟
原告與被告玉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玖仟
貳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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