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洪周文
洪欣怡
洪立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高鈴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 一) 繳納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 二) 提出相對人王高鈴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
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三) 提出相對人王高鈴之繼承人是否有向相對人最後住所
地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及相對人是否業經選任遺產
管理人之查詢回覆函。
( 四) 並請更正本件相對人之具體姓名。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