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7號
PHDV,108,司拍,17,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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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洪周文 
      洪欣怡 
      洪立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高鈴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 一) 繳納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 二) 提出相對人王高鈴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
     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三) 提出相對人王高鈴之繼承人是否有向相對人最後住所
     地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及相對人是否業經選任遺產
     管理人之查詢回覆函。
  ( 四) 並請更正本件相對人之具體姓名。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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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