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574號
CTDV,108,司票,574,2019061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鉅商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易函吳祥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易函吳祥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張(票號:534397號)到院供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鉅商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