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717號
TYDV,108,司促,6717,20190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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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17號
債 權 人 謝有財(即謝顯靈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謝大山(即謝顯靈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謝安珠(即謝顯靈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謝安桂(即謝顯靈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謝玉貞(即謝顯靈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沈石信(即沈曹有之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石信(即沈曹有之繼承人)沈振明(即
沈曹有之繼承人)、沈振傑(即沈曹有之繼承人)沈振雄(即
沈曹有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債權人及簽章(應以謝顯靈之全體
  繼承人為債權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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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