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17號債 權 人 謝有財(即謝顯靈之繼承人)債 權 人 謝大山(即謝顯靈之繼承人)債 權 人 謝安珠(即謝顯靈之繼承人)債 權 人 謝安桂(即謝顯靈之繼承人)債 權 人 謝玉貞(即謝顯靈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沈石信(即沈曹有之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石信(即沈曹有之繼承人)、沈振明(即沈曹有之繼承人)、沈振傑(即沈曹有之繼承人)、沈振雄(即沈曹有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債權人及簽章(應以謝顯靈之全體 繼承人為債權人)。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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