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797號聲 請 人 王伯鑫 相 對 人 吳承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之日期( 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 。二、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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