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3797號
PCDV,108,司票,3797,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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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797號
聲 請 人 王伯鑫 



相 對 人 吳承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之日期( 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 。
二、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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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