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63號聲 請 人 劉承基 上列聲請人與王建鈞即王燕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正系爭各張本票之提示日(不得早於各張本票之發票日 )及利息起算日(是否如附表所示之日?)。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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