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463號
PTDV,108,司票,463,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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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劉承基 

上列聲請人與王建鈞即王燕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系爭各張本票之提示日(不得早於各張本票之發票日
  )及利息起算日(是否如附表所示之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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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