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453號
PTDV,108,司票,453,2019062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傅慧傑 
上列聲請人與溫士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溫士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
  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聲請人
  利息之請求應從提示日起算。是請說明係爭本票提示日為何
  日?並應具體記載年、月、日(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
  之) 。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