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41號聲 請 人 江玉華 上列聲請人與詹烜鎧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報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裁定送達翌日」或「提示日」 或「附表所載之起息日」?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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