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67號
PTDV,108,司拍,67,2019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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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江俊億 
相 對 人 潘居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 登記,並依登記之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 為許可拍賣之裁定(最高法院58年台抗字第524 號判例參照 )。準此,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法院僅須形 式上審查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是否具備即為已足,至債 權人對債務人是否確有債權存在等實體上爭執,即無權予以 審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潘居松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第三人秦瑞璟即秦紹宗所負債務之擔保,於93年 6 月21日設定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清償期 為空白,並經登記在案。嗣聲請人以第三人秦瑞璟即秦紹宗 積欠債務未清償為由,聲請強制執行第三人秦瑞璟即秦紹宗 對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上所設定之30萬元普通抵押 權及該抵押權擔保之30萬元債權,並經本院107 年8 月2 日 以屏院進民執宇字第107 司執20241 執行案件號核發移轉命 令移轉前揭債權予聲請人,與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准予 聲請人變更登記為前揭普通抵押權之抵押權人,亦由聲請人 於107 年12月12日辦畢變更登記在案。其後聲請人於108 年 1 月4 日依債權人地位以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前開30萬元 債務,然相對人於收受催告後迄今仍未受清償,亦有提出催 告函與回執為憑。據上,本件債務已屆期未受清償,爰聲請 准許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本院民 事執行處107 司執20241 號移轉命令、本院核發之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塗銷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查封登記並准予聲請 人辦理變更登記之公函、聲請人借款予第三人秦瑞璟即秦紹 宗之借款約定書、宅PAY 金借款約定書、催告相對人潘居松



償還30萬借款之催告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向 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調閱第三人秦瑞璟即秦紹宗設定上開 30萬元抵押權之設定契約書為佐,堪認本件聲請人主張之情 與本院依其卷內證據為形式上審查結果相符,於法亦尚無不 合,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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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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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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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潮州鎮 │檨興段│ │1210 │ │0 │0 │41.38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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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