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6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陳清松即陳全繁、陳金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清松即陳全繁、陳金吉發支付命
令事件,惟查相對人陳金吉於民國105 年8 月31日死亡,而
無當事人能力,故請陳明是否撤回對其聲請之部分。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
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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