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531號
PTDV,108,司促,6531,20190621,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5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聲請人與黄之亞黃成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為電子遞狀案件,其中債務人黄之亞姓名因字型
  特殊無法顯示,故應具狀更正其姓名為「黄」之亞。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