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53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聲請人與黄之亞、黃成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本件為電子遞狀案件,其中債務人黄之亞姓名因字型 特殊無法顯示,故應具狀更正其姓名為「黄」之亞。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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