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273號
PTDV,108,司促,6273,2019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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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2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聲請人與陳政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政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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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