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982號
PTDV,108,司促,5982,2019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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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9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加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全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銘瓏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銘瓏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公司
  登記事項表)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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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瓏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